“以前政府主要解决的是困难群众的吃饭问题,现在正在解决困难群众的看病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市民政局低保科的一位工作人员日前向记者介绍。据了解,《焦作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通过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近日将印发。自该《意见》印发之日起,我市四城区将按《意见》要求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我市农村也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昨日记者看到,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目前,市民政局正在根据《意见》要求对四城区及我市农村城乡医疗救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尽快拿出相关配套方案。据悉,该《意见》规定四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城市家庭、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均在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根据《意见》,以下34种病在医疗救助范围内: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高血压二期以上(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肺气肿(出现右心衰竭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脑垂体瘤、进行性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病、原发性神经性骨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发肾病、骨髓纤维化、结节性多动脉炎、脑膜炎后遗症、心肌病合并心衰、先天性心脏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端坏疽、重症肝炎(肝硬化)、冠状动脉硬化心脏病患者、脑梗塞(脑栓塞患者)、重度胰腺炎、二级以上精神病患者。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最高额全年累计为5000元。城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500元(含500元),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500元至3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3001元至6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6001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农村与城市相比略有不同,其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300元(含300元),在医疗费用300元与3000元之间的按20%给予救助;在3001元至5000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5001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不过,所救助的最高额全年累计同样不能超过5000元。在确定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时,城市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按规定减免的费用、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内发生并已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在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内。对于农村救助对象,在计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和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费用。 另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转诊医院进行就诊,市定点医院、转诊医院需要市人民政府指定,县市定点医院、转诊医院由县市政府指定,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一致。目前,定点医院和转诊医院的指定工作也在进行中。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补助资金、爱心基金(社会捐赠款)及其他资金。 |